昨天上午,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2020年生态环境系统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环境执法系统,认真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围绕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保持环境监管执法高压态势,以大案要案查处为抓手,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提升。
今年,我市组织并且开展了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打击危废违法犯罪执法检查、环境质量目标攻坚“百日会战”执法检查等10多项专项行动。1—12月份,全市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33件,处罚金额3268.4万元,查处扬州高峰五金制品利用渗坑非法排放等59起大案要案。环保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顺畅,立案侦查江都科力化工、高邮西河建材等10起涉刑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26日仪征生态环境局对张XX在仪征市小河口汽车修理厂内投资建设的“金属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张XX个人从事的“金属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张XX的“金属加工项目”已停止建设,并拆除了所有生产设备。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鉴于张XX及时改正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2020年3月13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张XX的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张XX免予处罚。
2019年12月23日广陵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西南侧垃圾房内有8只废油漆桶与其它普通工业固废混放。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油漆桶为类别HW49,代码900-041-49的危险废物。2020年1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已将废油漆桶放置于危废库。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2020年3月19日经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该单位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经查,该公司拒不接受环保部组织的2020年蓝天保卫站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组的监督检查,对上述行为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邗江区新高家具销售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封、处罚案
邗江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2020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家具厂喷面漆工序正在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通过墙排风排到外环境。5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家具厂喷漆车间喷漆设备及配电箱实施查封。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0]05-67号),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2019年12月18日,市环境执法局开发区大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废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3号废水收集沉淀池经提升泵与一根PVC管连接通到厂界外明沟, 2号废水收集沉淀池内废水漫溢至雨水排放口。该公司以私设暗管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2020年3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三十二万元罚款,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5月29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扬州佳源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14日,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宝应县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锅炉燃料为煤碳,属于高污染燃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10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字[2020]01-41号),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扬州通辉标志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行政处罚案
2020年8月24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车间内有2台印刷机正在印刷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该车间南北侧有部分窗户未关闭,西北侧过道大门敞开,印刷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8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至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印刷作业已在密闭空间内进行。11月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0】06-83号),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戴XX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移送案
2020年3月31日,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甘垛镇政府、甘垛镇派出所有关人员对戴XX经营的表面处理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生产,现场有三个工人正进行铝件表面处理,当时清洗方桶下方排口正在排放废水,立即进入下水道(厂内小沟),最终排入东平河。执法人员现场对正在排放的废水采水样一份,经检测,水样中的铬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高邮生态环境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高邮公安部门办理。
江苏普菲优斯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0年5月22日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露天场地堆放有砂土,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方式防治扬尘。8月2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0】06-44号),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扬州伟毅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利用雨水沟排放含总铬和镍的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移送案
2020年5月,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后,违规建设钝化工序,并利用雨水管网排放含总铬和镍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检测根据结果得出雨水沟水样中总铬和镍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6月18日仪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仪征公安部门办理。
2020年9月3日,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灰混合物,擅自委托给姜XX利用电动三轮车分三处地方进行倾倒,称重在三吨以上。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经查,该公司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人为控制油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2月3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0元,并处1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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